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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审法院最近决定就一宗涉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钱债案,向人大提出释法。因为是案涉及外交,故希望人大解释在审核过程中,终审法院应跟随中国法律上赋予国外商人的「絶对豁免权」,还是维持香港法律的「有限度豁免权」--即豁免不包括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商业行为,例如欠债。
回顾以往的三次人大释法事件,包括1999年有关港人内地子nV居港权;2004年特首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及2005年有关补选特首任期,是次大众就释法的回响明显较少,分析如下
一是次释法涉及的为外国债务纠纷,与香港政制及民生无直接关系,故一般港人对其之关心度亦自然较少;
二1999年的一次释法将终审法院之裁决推翻,造成了司法的隠忧;而随後的两次释法都关系到政制,亦被公众视为破坏港之高度自治原则。公众担心港府每每输打赢要,经常在敏感问题上拿释法作挡箭牌,造成社会争议。
三是次释法是由法庭提出,并非出自政府,且亦依足程序作申请,故争议X亦自然较少。
2011年6月20日–楼市上的三类买家
近年楼价急升,至与一般打工族的薪酬脱节。有分析指港人之平均「上车」年龄己由三十多岁升至四十多岁,而政府亦重申楼价已陷寻常升势,在必要时会再出招为楼市降温。而主导楼市的主要为用家、放租投资者及炒卖者三类买家,可针对三者的降温措施分析如下:
一政府如想令楼价下跌,令真正用家可「上车」,可增加土地供应,以满足市场需要;
二而针对短期炒家问题,政府己徵收短期转让印花税,但由於炒家有为发展商提供资金周转之作用,从而推动其他基建上马、促进经济,故政府之力度亦应适可而止;
三最令楼市无辜地上升而又浪费社会资源的是长期将单位空置,只等待楼价上升获利的一类炒家。因为他们囤积了一批单位而又镸空,令楼宇买卖及出租市场上都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,从而造成楼价及租金不停上升的恶X循环。针对这类买家,政府可徵收惩罚X的空置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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